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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多模態藝術不以感官數量的疊加為成立條件,也不以技術複雜度作為價值依據。它關注的是不同感知模態、信息單元、參與主體及生成條件之間,如何建立、解除、修改和重新分配關係。
在這一體系中,作品不必預先形成唯一整體。視覺可以保持為視覺,聲音可以保持為聲音,文字、觸覺、嗅覺及其他感知單元亦可彼此獨立。不同模態之間是否發生關係、如何發生關係,以及由誰決定這種關係,本身可以成為作品的一部分。
本憲法用於規定多模態藝術中的基本概念、參與權利、作者權限、規則修改及作品記錄。它自身亦接受公開質疑、反例檢驗和版本修訂。
第一章 定義
第一條 模態
模態是作品進入感知或符號認知的基本通道,包括但不限於視覺、聽覺、觸覺、嗅覺、味覺及語言、文字等符號形式。
時間、地理位置、在線人數、算法、天氣及數據本身不直接屬於感知模態,而屬於作品的生成條件或關係變量。
第二條 模態單元
模態單元是能夠相對獨立存在並被感知、識別或調用的作品組成單位。
一幅畫、一段音樂、一段文字、一種氣味或一次身體動作,均可成為模態單元。
第三條 模態關係
模態關係是不同模態單元之間形成的結構性聯繫。
這種關係可以表現為連接、斷裂、錯配、替換、延遲、重疊、隨機組合、拒絕關聯及重新組合。
多模態藝術的核心不在模態數量,而在於模態關係是否進入作品機制。
第四條 生成條件
生成條件是影響作品狀態,但自身並非作品模態的變量,包括時間、地點、人數、天氣、參與行為、算法狀態及其他實時數據。
第五條 條件作者
條件作者不是唯一決定最終作品形態的人,而是設定材料邊界、運行規則、參與條件與生成機制的人。
作者權因此並未消失,而由結果控制部分轉化為規則控制。
第二章 參與者權利
第六條 感知權
參與者有權決定關注、忽略或拒絕某一模態。
作品不得以“完整體驗”為由強迫參與者接受全部模態。
第七條 關聯權
參與者有權在不同模態單元之間建立、解除或拒絕關係。
藝術家提供的原始對應關係不得天然擁有高於參與者關聯結果的解釋優先權。
第八條 生成權
當參與者的行為實際改變作品狀態、結構、輸出或後續生成過程時,該行為構成生成行為。
單純點贊、偏好表達、無後果選擇或完全預設結果,不自動構成生成權。
第九條 實時參與權
參與者有權在作品運行過程中對正在發生的狀態施加可驗證影響。
實時參與必須具有真實反饋,不得僅以“參與”名義收集行為而不改變作品。
第十條 拒絕權
參與不是義務。
參與者有權拒絕選擇、拒絕關聯、拒絕生成、拒絕提供數據,並在條件允許時退出作品。
拒絕本身可以成為有效的作品狀態。
第十一條 數據權
凡作品收集參與者的行為、聲音、位置、選擇或其他數據,應明確其用途、保存方式與退出機制。
參與行為不得自動推定為對無限期數據使用的同意。
第三章 作者權限與權力透明
第十二條 作者保留權
作者可以保留維護作品連續性、安全性、合法性及基本結構所必需的權限。
包括但不限於系統維護、違法內容刪除、技術故障處理及最低核心規則維護。
第十三條 權力透明原則
作者必須明確説明:
其保留哪些權力;
參與者擁有哪些權力;
算法擁有哪些權限;
哪些規則可以修改;
哪些規則暫不可修改。
不得以“開放”“互動”“共同創作”等名稱掩蓋實際上仍由作者單方面控制的結構。
第十四條 權利後果原則
任何被稱為“權利”的機制,都必須產生真實後果。
只有表達意見而無實際影響者,應稱為意見權或提案權,而不得稱為修訂權。
第四章 規則與修訂
第十五條 規則提案權
參與者可以對作品規則、模態關係、參與方式及數據機制提出修改建議。
提案權不等於修訂權。
第十六條 規則修訂權
只有當參與者按照公開程序能夠實際改變作品後續規則時,才構成規則修訂權。
規則修改過程應保留記錄。
第十七條 分叉權
在條件允許的作品中,參與者可以依據公開規則形成不同版本或分支。
分叉作品應保留來源關係,但不必服從原作者的唯一解釋。
第十八條 規則開放的層級
多模態作品可具有不同程度的開放性:
固定規則作品;
結果開放作品;
生成過程開放作品;
規則可修訂作品。
規則可修訂性屬於高階形態,而非所有多模態藝術的必要條件。
第十九條 元規則
規則如何修改、由誰修改、何時生效及如何撤銷,由元規則決定。
元規則亦應儘可能公開。
任何作品都不得以“完全開放”為名否認其實際存在的最終控制結構。
第五章 作品身份、記錄與版本
第二十條 作品規則
作品規則指決定作品如何運行、參與和生成的基本協議。
第二十一條 作品實例
作品按照既定規則在特定時間、地點和參與條件下發生的一次實際運行,構成一個作品實例。
不同實例可以具有不同結果,但仍屬於同一作品系統。
第二十二條 作品記錄
聲音、圖像、數據、參與行為、規則變化、時間信息及其他運行痕跡,可以構成作品記錄。
記錄不等同於作品本身。
第二十三條 版本制度
作品規則發生實質性修改時,應形成新的版本編號。
版本歷史不得隨意抹除,以保證作品演化過程可以被追溯。
第六章 認知與批評
第二十四條 認知平等原則
任何命題不得因為提出者是作者、參與者、研究者或機器而獲得優先有效性。
所有命題均應接受相同的邏輯、證據、反例及實踐檢驗。
第二十五條 反例優先原則
當反例能夠擊穿既有定義、規則或理論命題時,應優先修改理論,而非以作者意圖排除反例。
第二十六條 理論開放
本憲法不是不可修改的終極文本。
其定義、權利結構及規則應接受作品實踐、歷史案例、參與者反饋與外部批評的持續檢驗。
理論是否有效,不以作者堅持與否為標準,而以其解釋力、邊界清晰度、可驗證性及實踐後果為標準。
附則:當前核心命題
一、多模態藝術不以模態數量為核心,而以模態關係是否成為作品機制為核心。
二、多模態藝術中的作者權不會因參與而消失,而會發生從結果控制向規則控制的遷移。
三、互動不等於生成,選擇不等於創作,只有產生實際作品後果的行為才具有相應權利等級。
四、多模態藝術的高階形態,可以允許作品的生成規則在受控條件下被重新定義。
五、多模態藝術不僅可以使作品結果開放,也可以使權力結構本身成為可被觀察、質疑和重新分配的作品內容。
六、本憲法首先是一個實驗性制度文本,而不是完成的理論結論。
版本記錄
v0.1 / 討論草案:本次網頁收錄保留前期討論文本,未改寫條款。後續實質修訂將另行標明版本、變化與理由。
頁面收錄:2026 年 10 月 8 日。收錄日期不作為草案最初寫作日期。